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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中石化宁波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事项于2023年12月29日批准。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内容
(一)转入单位
单位名称:中石化宁波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浙环辐证[B3051]。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炼化路218号。
(二)转出单位
单位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
证书编号:浙环辐证[B2232]。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炼化路。
(三)转让的放射性同位素核素、活度及数量:4枚Cs-137放射源(活度为1.85E+8Bq/枚)。
(四)许可有效期为六个月。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